诺 普 信: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2-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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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0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2
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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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时间为:2010年2月24日上
午11:00。会议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二路69号枫叶酒店二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4,33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71.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表决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
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2、《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市民中心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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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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