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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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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邮编:100140 电话:(86)010传真:(86)010 0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DHLBJLCO00448-16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委托,指派徐建军律师、魏海涛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 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六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2010 年 1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0 年 2 月 25 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宜化大厦6楼会议室举行。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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