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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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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DHLBJLC-BGBC(2010-1)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高国富律师、陈静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0年8月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 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0年9月17日上午召开201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0年8月2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0年9月17 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辽宁省本溪市本钢宾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 人,所持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2,661,527,25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4.8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2,589,646,305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6 名,代表股数为 71,880,945 股。 经审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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