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600855航天长峰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发布:2018-04-12约1.32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13 年6 月14 日召 开的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6 月14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1 号航天长峰七 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全春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2,900,32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0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关于利用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