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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发布:2017-06-18约3.87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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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暨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称“ 《管 理办法》” )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金杜” )接 受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中国天地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 2. 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3. 200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200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的公告》; 5. 2006 年 5 月 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次催告通知》; 6. 200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次催告通知》; 7. 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本次会议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金杜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首次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暨 200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司分别于 2006 年 5 月 9 日、2006 年 5 月 15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召开本次会 议的两次催告通知,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1、根据金杜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家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金杜律师审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 13:30 在北京海淀区阜成路 16 号航天科技大厦 1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一 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3、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 年 5 月 16 日09:30 开始,2006 年 5 月 18 日 15:00 结束。全体流通股股东可于上述每个网络投票日的 09:30 至 11:30 , 13 :00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操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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