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冠a:xx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xx-05-24.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1 年4 月2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网》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9 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
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
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
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
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23 日上午9:30 在深圳深南中
路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1年5 月16 日交易结
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9,08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2.67%。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58,505,515 股,占公
司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67%,B 股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0,580,585 股,占公司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2011 年4 月2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