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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12-04约3.7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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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 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亨通慈 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法规,确保各项财 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规范 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资助的善款和实物、 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 一年基金余额的8%;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 总支出的 10%。本会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 审批程序办理,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财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一般原则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七条 本会所有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 1 / 6 法。 第八条 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 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 第九条 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 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 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条 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 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及时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 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凡收到捐助、补助等所得现金或支票收入,必须开具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财务部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 账。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第十四条 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 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使用,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 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2 / 6 第十六条 慈善资金使用的审批,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由 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秘书长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由经办人员具体负 责实施。 第十七条 慈善救助支出,必须按救助工作的原则、程序进行。在 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资金支出 50 万元以上必须报基金报基金会主管部门(即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拨款单,申请人、经办人、 批准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 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 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 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 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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