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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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
称“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少
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中华儿慈会的基本账户下,
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
本办法管理的救助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认同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理念,在政
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立意在少年
儿童领域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向中华儿慈会申请设立专项
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申请方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
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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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方团队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
反面)。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项目管理总部审
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中华儿慈会与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专
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资金管理与监督、双方权利
义务及设立期限等;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总部及时告知
申请机构。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捐赠到账后,中华儿慈会
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方开具捐款收据;
2.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3.为专项基金开通中华儿慈会官网募款通道;
4.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
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
划,并按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开展救助和募款活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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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或“中华儿慈会XX 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由捐资方和专项基金救助工作执行方组
成,与中华儿慈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人数5-7 人,设
主任1 名、副主任2-3 人及委员若干。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项
目管理总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中华儿慈会的管理;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和中华儿慈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
部提交申请,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
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
总部审批;
5.每3 个月提交一次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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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维护中华儿慈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四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
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中华儿慈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
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慈善拍
卖、义卖、公益演出、赈灾活动、发布个案求助信息、街头
劝募、邮件/信件劝募、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
互联网筹款平台等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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