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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亨通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推动社会福
利事业;扶危济困、关心公益,致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资金来
源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崔根良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
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经济开发区中山
北路古塘路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生活特别困难的残障人士、孤儿、孤寡老人、荣
誉军人、劳动模范等个体或家庭;
(二)开展助残、助学、扶贫以及重症患者治疗康复等特殊
群体救助活动;
(三)参与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建设及慈善、公
益捐助活动;
(四)支援突发性抗灾赈灾活动,向受灾地区或受灾者提供
捐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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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者;
(二)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
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
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
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
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三)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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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
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
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和重大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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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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