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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慈善基金会章程.PDF

发布:2017-09-06约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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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亨通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推动社会福 利事业;扶危济困、关心公益,致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资金来 源于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崔根良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 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经济开发区中山 北路古塘路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生活特别困难的残障人士、孤儿、孤寡老人、荣 誉军人、劳动模范等个体或家庭; (二)开展助残、助学、扶贫以及重症患者治疗康复等特殊 群体救助活动; (三)参与政府和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建设及慈善、公 益捐助活动; (四)支援突发性抗灾赈灾活动,向受灾地区或受灾者提供 捐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1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者; (二)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 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 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 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 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三)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 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 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和重大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 3 制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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