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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 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
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 不得超过二期。
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 心。
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 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 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
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 与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 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对被委派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综合分析,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 的合理化建议。
负责审核被委派公司的财务收支,对资金收付和费用报销 进行审批。
参与被委派公司的工程建设、重大经济合同、投融资、利 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及论证;
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九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从内部选拔或
公开招聘的人员中推荐人选,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最终 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实施业务指导
和管理,被委派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履行和工作纪律 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由集团公司统一
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参照集团公司相应的级职 标准确定。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资福利由集团公司发放并分摊给 被委派公司。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任命的财务负责人实行
定期轮岗制度,任期届满后,集团公司视其考评情况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被委派公司每年
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 实绩进行年度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将来被委派、晋升的依 据。对考评不合格者,建议集团公司对其予以降职或调离。
第十四条 予表彰和奖励:
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成绩显著的,集团按规定给
1、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
在组织经济核算,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者。
在预防和治理舞弊方面,事迹突出者。
在财务工作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
有其他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者。
第十五条
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记过、解聘或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的。 2、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侵占公司利益的;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司利益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3、不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的。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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