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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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 【讹诈】
N3.1 【广州:一消费者伪造化验结果 向西餐厅索赔万元】
NEWS.SOHU.COM 2003 年10 月17 日10:22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大洋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一名消费者在广州东山区某西餐厅用餐后出现不良反应,
便伪造化验结果,诬陷西餐厅食物中有细菌,要向餐厅索赔。经东山区工商局的多次调查
终于发现端倪,消费者索赔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东山区东湖工商所工作人员日前接到赖某的投诉,称她在前天晚上 9 点多,带两个小
孩到广州市某西餐厅就餐后,第二天早上 7 时三人都出现上吐下泻的现象。赖某称,经医
院初步诊断是食物中毒。赖某立即投诉到东山区工商分局,该局马上联系海珠、东山防疫
站到医院提取样本。东山防疫站还到该西餐厅提取有关样本。防疫站在餐厅抽取的食品化
验报告证实该餐厅的10 种样本中有5 种细菌超出规定。在该店表明同意妥善处理问题的态
度后,赖某当即要求该店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 万元。
因为赔偿金,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工商所于是进行第二次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供赔偿
的有关资料。该西餐厅要求赖某降低赔偿款和出示防疫站在医院提取物品的化验结果,但
是赖某坚决不同意提供化验结果,并且说东山区防疫站已经检测出该西餐厅的食品细菌超
标,没有必要再提供别的材料,但是赖某表示赔偿额可降低到9000 元。
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工商所经过查阅资料和了解有关人士,初步认为食物中毒不大
可能出现在10 个多小时后。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工商所工作人员来到海珠、东山防疫站
了解证实化验结果,最后证实3 人的排泄物的化验结果没有发现中毒细菌。工作人员再与
餐厅抽取的食品化验结果报告对比,发现没有一项是一致的,从而确定赖某发生的腹泻现
象与餐厅的食物没有直接联系。经工作人员向双方出示证明后,消费者没有提出异议,当
场放弃了索赔要求。(记者叶静通讯员叶华新王钰梅李景东)
N1 【消法案例】丁世和主编[41]
102、我国《广告法》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广告法》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
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103、我国《广告法》对广告和从事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是什么?
我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而制定,它对广告和从事
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条: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N2 【获赔案例】
N2. 1 【啤酒瓶爆炸伤及幼女 消费者上告讨回公道】
1994 年6 月19 日上午,商丘市通用机械厂职工郭法营从市场上购买1 箱荣乐牌啤酒带回
家中,并取出2 瓶放入水池里。郭法营的6 岁女儿郭冰打开水龙头冲洗时,突然轰然一声
巨响,一个啤酒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郭冰的眼睛,致其左眼睑裂伤,皮肤部分缺损。
当日,郭冰即住进了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左眼睑畸形,左眼闭合不住,需做整
容手术。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商丘啤酒厂同意赔偿3000 元,原告自愿申
请撤回起诉。
2 、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 消费者起诉获得赔偿
朱跃刚系绍兴平水铜矿工人,1994 年7 月30 日,他购买了杭州中策啤酒(股分)有限公
司生产的虎跑啤酒10 瓶,当晚饮用时,突然有一瓶发生爆炸,碎片伤及左眼,诊断为左眼
珠穿孔,视网膜剥离,光感消失,右眼视力降为 0.4 。共花去医药费5800 余元。后法院一
审判决啤酒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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