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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管理办法..doc

发布:2017-01-29约1.43万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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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以下简称哈一热电厂)招标工作,加强招标工作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直各部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哈一热电厂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工作必须坚持“招标、评标、定标” 三分离的原则。参加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定标工作;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组长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章 招标范围、标准及形式 第五条 厂招标工作坚持“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或由厂自主批准且配套资金、条件已落实具备,准予实施的下列范围项目,价值符合下述额定标准的,均须纳入厂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实行招标管理: (一)各类小型基建、技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修缮工程中的土建、安装、备件加工、线路铺设、道路、绿化及其他工程,预算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物资集中采购:包括一次性批量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消防设施用品、科研设备、通讯设备、福利发放、装修材料等,生产运行用材料:设备、备品备件及钢材、成品油、钢球、脱硫用材料、磨煤机耗材、树脂、水处理化学药品、灰水处理化学药品、透平油、开关及变压器油、运输车辆用油、脱硫用石灰石粉等一般性消耗性材料,预算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安全技术评价、试验、资产评估、投资收益评估、咨询等服务项目,预算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因受专利技术或行业标准限制需指定的机构或部门除外。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应在接到立项批文之日起的15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申报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须纳入厂招标管理并属于省公司或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项目,按省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规定要求执行; 凡由省公司或集团公司按规定办理的招标项目,或者由厂自行招标的项目,承办部门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均应及时将该项目招标工作有关的资料文件、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厂财务部依照厂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的书面核准依据,予以办理该项目的财务手续。 第九条 项目投资应属于省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招标,但经省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由厂自行招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公开方式执行。 第十条 投资额达不到以上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属于厂部管理范围,也可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厂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厂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和监督工作小组履行招标人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必须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招标工作的监督工作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厂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由“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按招标项目组成专项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以及“厂招投标监督小组组成(下称监督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厂党委书记和副厂长担任;组员由经营管理部、监审部、财务部及招投标业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人员为单数。 领导小组的组成人数及其人员名单由厂长办公会议确定。 (二)“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工作小组组长按招标项目类别,分别由领导小组中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承办部门负责人兼任;组员及其人数由该项目的工作小组组长从承办部门、项目的使用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中,按对等人数选定成员并报领导小组核定备存。 (三)“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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