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科重点学习笔记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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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罗马时期有万民法,市民法,万国法(17世纪中叶《国际法与法院》苏支)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劳秀斯与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中就是用万民法来称呼规范国际关系的意志法。
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最早使用国际法一词。
重点题目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定义:国际公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私法 是解决各国在调整其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发生抵触时的法律适用。
②法律渊源:国际公法 条约和习惯 国际私法 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
③实质:国际私法实质上是国内法是涉外民法。
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的区别
①概念不同:一般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区域国际法:是仅对某一特定地区内的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②适用范围不同
③区域国际法可以独立存在,但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限制,不能排除一般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的特征
(一).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正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实施。当一个国家的权利遭到别国侵害时,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如提起抗议,警告,要求赔偿等。如果国家遭到别国武装侵略时,国家有权单独或依靠集体力量抗击侵略者。
(二)作用
⑴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的是非标准
⑵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约束力
⑶国际法主要是确立国家间某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依靠什么而对国家有约束的效力。
⑴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德国 普芬道夫
⑵实在法学派 他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而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
⑶格劳秀斯派(折中学派)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为自然法很和国家的同意
⑷规范法学派 (凯尔逊派)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国际协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
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
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
⒊性质不同 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
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
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
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
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
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是指把现有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全面的系统的加以法典化。包括全面编纂和个别编纂,官方编纂和非官方编纂,全球性编纂和区域性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并不是国际立法,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超越国家的制定国际法的国际立法机构。
国际法编纂的发展
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
早在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首先提出了国际法编纂的问题。1795年法国格雷瓜尔向法国国民议会提出了一项《国际法宣言》草案21条,为此,他成为国际法编纂著名的先驱者。以后,瑞士人布伦执礼,美国人费尔费和意大利人菲奥雷等人都进行了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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