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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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
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
3、国际组织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编纂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
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
(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
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
1)三十年战争
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
四、现代国际法
(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前期( 1919--1945)
后期(1945—— )
第四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
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佐恩,考夫曼,耶利内克)
弊端:忽略了国际法的约束力
2、国际法优先说 (凯尔逊)
弊端:与国际现实情况不太一致)
(二)二元论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特里佩尔 奥本海)
弊端:将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
(三)我国学者的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他们之间相辅相成。
1、区别
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实施
2、联系
1)在国际层面
2)在国内层面
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性原则。
特点:
1、具有普遍适用性
2、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1、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具有最高权,对外具有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其特征:1)固有性、2)相对性3)总是与独立联系在一起
2、主权平等
3、关于主权问题的两个基本命题
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
主权的消亡只能是主权者自己
(二)互不侵犯原则(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
1、含义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不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核心是禁止侵略。
主要内容
禁止使用武力进行实际侵略。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作武力准备和战争宣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以其他方式破坏民族独立。
2、侵略的定义(452页)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本《定义》所宣誓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有关侵略的具体规定
3、武力的合法行使
1)单独或集体自卫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干涉的形式: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不干涉的干涉
2、干涉构成的条件:具有胁迫的手段;被干预国从事的行为具有真正同意的欠缺。
3、不构成干涉的行为
(1)对威胁和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2)国家通过国际组织对某一国破坏国际和平行为通 过的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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