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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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问题的提出: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效力
2、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主要理论学派简介:
自然法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学说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来的,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以自然为依据的前者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后者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连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系中寻找效力根据。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人创造的,在国际社会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的意志或各国的共同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而国家的同意则是经由它们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国家颁发的文件表现出来的。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前者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其结论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国权力的均衡,所谓“势力均衡”也就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后者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要作用。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的意志,在于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这里的国家意志不是指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说各国之间有“共同意志”,而是指在各个国家的意志之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定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对象国家继承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义务的内容: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5)尊重别国主权,是其他义务的前提,基础和核心。
国家豁免
概念: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来源:“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理念。
主体:国家,国家行为,国家财产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权力而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内容:司法管辖的豁免 诉讼保全的豁免 强行执行的豁免
理论:1.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豁免)
2.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 免,国家的非统治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我国务实的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态度
不能援引豁免的行为
1.判断标准 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分为两类即国家的政治、军事和外交行为和经济、商业和贸易行为;
2. 根据国家行为的性质来划分,根据国家行为的目的来划分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概念: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国外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其特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放弃豁免必须是自愿的,放弃豁免有明示或默示;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管辖豁免的放弃)
国家责任
概念: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1.主观要素:该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
2、地方政治实体和某些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
3、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4、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5、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6、叛乱或起义机关的行为。
7、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归于国家。
2.客观要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
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2.赔偿
3.恢复原状
4.补偿
5.道歉
6.保证不再重犯
7.国际求偿
国家责任的免除
可以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形:
1.同意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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