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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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参考
(题型: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 导论
1、国际法:是指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用于调整国际关系的主要是国家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原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
(2)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
(3)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1、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2、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明确化和系统化。
3、国际法渊源的主要类型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5)国际司法裁判。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3、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4、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及适用范围
(1)内容:
1)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2)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各民族平等及自决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
4)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
5)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2)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间的关系、规范民族关系、规范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关系。
全民公决:是指由全体公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2、国际法主体的构成条件
(1)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发展各类国际法律关系;
(2)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3)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3、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4、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
(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5、国际法上的继承: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转移给另一个国际法主体。
6、论述国际法上的继承的主要内容(详见P113)
(1)国家继承:
1)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2)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3)国家财产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
4)国家档案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档案权利的继承;
5)国家债务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国家财政义务的继承。
(2)政府继承:
1)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主要特征:
1、政府继承的主体是政府;
2、政府继承的对象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3、政府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革命和政变导致政权更迭。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的要素:是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是指有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2、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中承认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3、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律享有管辖豁免。
第六章 领土法
1、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1)先占;(2)添附;(3)实效;(4)割让;(5)征服。
2、现代的领土的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2)全民公决。
3、通洋运河的法律地位(见补充资料)
4、南极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南极是地球上七大洲之一,南极地区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极为丰富,是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空中交通的最短航线,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南极地区理应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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