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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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1□
附件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Application andIssuanceofPollutant
PermitPesticide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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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8
1 适用范围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9
3 术语和定义 10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11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4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1
10 合规判定方法4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农药种类填报参考4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原料填报参考4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0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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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 ﹞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农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农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农药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
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农药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
究院、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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