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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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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 pollutantpermitPetrochemical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华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8-22 发布 2017-08-22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9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5 10. 合规判定方法2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装置3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部分生产设施填报表33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废水处理设施参数附表3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70 附录E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7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83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 术研究院、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8 月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8 月22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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