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pdf-国家排污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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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Nitrogenousfertilizer industry
2017-09-29发布 2017-09-29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0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2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2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0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
石油大学 (华东)、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 〔2016〕186号中附件2)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
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环水体 〔2016〕189 号附件 1);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
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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