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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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iron and steel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7-27发布 2017-07-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7
10 合规判定方法5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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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 自2017 年 07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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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
不适用于炼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 《炼焦化学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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