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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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进 口口许许可可证证申申领领签签发发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
化, 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进口许可证的签发管理,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
行条例》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二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授权发证范围受理进口
许可证的申请事宜。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审核申领单位提
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一、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 (见附一),由申领单位逐项
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 (进口商)公章。
二、进口配额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 (进口配额证明、
或特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三、收货人 (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四、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 (赠送、捐赠、援助货物除
外),应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 (正本
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发
证机构存档备案。
第四条 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原则上
不能代领。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
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 (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
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发证机构应将委托函及代办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进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
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
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办的文件材料。对申请表有涂改的应退回申
领企业重新填写或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凡符合手续的,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第二联
上签收并注明取证 日期,退领证单位作为领证凭证。
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颁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规
定”的发证依据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分级发证 目录” 以及国家有关进
口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申领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审核进口企业所持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有效。进口许可证
申领是否超过了批准文件有效期。
二、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各项内容与进口批准文件是否一
致。
三、审核进口企业的经营权。进口商是否具有外经贸部以及授
权部门批准的外贸经营资格或核定经营商品的经营权。 (国外赠
送,华侨捐赠,自购除外)。
四、审核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五、审核申请表格内容是否清楚、规范,是否有涂改。如有涂
改,退回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商品管理及许可证管理
规定。
七、对国家规定限定口岸报关的商品,到货口岸是否符合规
定。
八、对边境贸易进口,审核报关口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各种贸易方式还应分别审核以下内容:
一、一般贸易:
(一)配额管理商品:机电产品进口审核 《进口配额证明》;
重要工业品进口审核 《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重要农产品进
口审核 《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
(二)非配额管理商品:进口不限量自动登记商品审核 《自动
登记证明》;进口军民通用化学品审核 《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
单》;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审核 《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
单》。
二、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进口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具体商品按加工贸易
有关规定)审核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证》及其进口料件清单。
三、外商投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配额、登记管理的许可证商品,
应审核外经贸部或各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 《外商投资企业
进口配额证明》或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其
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的原材料商品,只审核外
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物料清单;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
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 《进口配额证
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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