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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pdf

发布:2019-04-13约5.81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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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纺织织品品临临时时出出口口许许可可证证件件申申领领签签发发工工作作规规范范 ((暂暂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实现 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和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暂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以下简称许可证局) 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 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 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 经营者 (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 证件。   经营者在出口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货物 前,应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件。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 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审核签发情况;负责对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其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的监控及核查,协 调和处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业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调 查并根据受权处罚违规发证行 ;通过海关联网核查热线, 经营 者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包括输欧盟纺织 品出口许可证 (一式四联,见附件1)、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一 式四联,见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一 式四联,见附件3,以下简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前两者证 面 英文,供经营者在欧盟报关时使用;后者证面 中文,供经营 者在中国海关报关时使用。   第六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实行两级审核制。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的受理、审核与签发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暂行)》和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 品目录》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申领签发事宜。   经营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请输欧盟纺 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 可证和产地证时,须审核经营者提供的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批件下发给经营者的许可数 量文件。   二、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两联,见附件 4),由经营者逐项填写,不得涂改,并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   三、委托发证机构打证的经营者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符的证书 样本,自行打证的经营者提供自行打印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和产地证 (证书内容规范见附件5)及存有相应数据的计算机软 盘;   四、有效的纺织品出口合同 (正本复印件)。   五、首次申请的经营者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 件:    (一)营业执照;    (二)加盖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 业须提供审批部门颁发的 《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 部门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 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发现上述材 料有误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做出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对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 申请,应在 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 日之内审核申请内容,核减许可 数量,签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专用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 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对当天所签发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 证电子数据必须通过网络上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不得迟报、 漏报。   第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原则上由各经营者 指定并报发证机构备案的领证人员申领。   领证人员凭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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