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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pdf

发布:2019-04-15约5.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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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输欧欧盟盟纺纺织织品品出出口口许许可可证证件件申申领领签签发发规规范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91号,以下简 称 《公告》)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 理 监督 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南京 武汉 成都 广州 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 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 证件。   第四条 经营者出口 《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 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 《中华人民 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 书)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见附件2)和 《输欧盟纺织 品产地证》 (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件。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 料:   一 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4)及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 申请表》 (见附件5,以下和附件4统一简称申请表);   二 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 运输委托书 (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 件;   四 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 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 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 并审核。   第十条 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有效;   二 中 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 发货人名称 商品类 别 数量 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 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 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 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 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 果。   二 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 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 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 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 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 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 《收费许 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 报关使用。   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 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 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 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 至中国海关 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 (或其他能 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 书电子数据标注为“ 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 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 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 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 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 效期不得延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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