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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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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MADRID SILIC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 号嘉地中心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2017 年05 月 2-2-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中担任上市公司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2016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已于2017 年4 月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0632 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出具 《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再赘述。 2-2-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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