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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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审发[2011]76号
省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贵州省属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现修订印发《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规范省属高校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省各省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建项目建设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省省属高等学校加强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基建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无论大小一律实行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各省属高等学校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高校基建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委托原则: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审计机构直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属高校基建项目评审组采用评标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基建工程费中支付。
第二章 投资立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 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 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 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或地方政府相 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审计
第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一)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二)招标工作开始前,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三)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四)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挂靠其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五)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审查和评价
(一)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是否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履约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否对设计单位的限额设计、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否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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