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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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标志: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确保了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1、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2、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3、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为主干,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的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的种类:a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的产生: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商事法律制度: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族、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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