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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说明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 》的说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的说
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田成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 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作说
明。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 是 1994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
动法确立的。 11 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
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送审稿)》,于 2005 年 1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在此基础上, 法制办会同劳动
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 2005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
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第二条)这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同时,为了解
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草案还对劳动
关系的概念作了界定(第三条第一款) 。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主要规定了以
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
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
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
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合同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3 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
者的理解为准(第九条) 。
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
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
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
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
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
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
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
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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