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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担保物权.ppt

发布:2018-02-19约1.2万字共6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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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权利(难点) 1.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1)告知抵押权人;   (2)告知受让人——《合同法》150条权利瑕疵担保 2.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到两个告知义务 3. 抵押权人不同意不影响转让效力; 4. 转让后,对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主张两项权利: 担保法的重点、难点,结合《担保法》49条和《解释》67条 (1)提前清偿;   (2)将所得价款提存; (1)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物转让原则上无效;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抵押物未经登记,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权人向抵押人索赔的权利(普通债权) 5. 如果明显低价转让, 抵押权人可要求补充担保; 6. 如果明显低价转让,但又不提供补充担保的, 抵押权人有权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7. 如果抵押人不告知抵押权人而擅自转让的: ■ 转让的效力如何?——看登记与否《解释》第67条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1. 保全抵押物(物上请求权);《担保法》51条 (1)原则上抵押权人无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权利,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区别于“质权”)   (2)第47条,①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 ②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清偿债务。 2. 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权利;《担保法》第47条 (四)抵押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 抵押权 > 执行权;《解释》55条(物权>债权 )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 抵押权和所有权;《解释》第68条(物权之间看先后)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 抵押权和土地出让金;《拍卖法》第56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快像后,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抵押权和租赁权;《解释》第65条、第66条 (1)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买不破租赁”原则。《解释》第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先抵押、后租赁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买不破租赁”原则。《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在第(2)种情况下,承租人的损失如何承担:66条 ①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抵押的实现 《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折价】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时”达成协议,将抵押物折价用于清偿债券,抵押权人去的抵押物所有权; 【拍卖】公开竞价; 【变卖】 协议出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最高额抵押 《担保法》第59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债权的数额有不特定性; (3)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即抵押权人给予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更够优先受偿的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第60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 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 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 特殊规则: 1. 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释义】设立最高额抵押,目的在于简化设定抵押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加宽资金融通,巩固长期业务关系,要求双方之间有极其密切的信任。 2. 《解释》第82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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