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徵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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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說明
一、法令依據
土污法第22條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
定公告之化學物質 ,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 ,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費」。據此,環保署遂依據法律之授權,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以下簡稱收費辦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
種類與收費費率」 ,並自90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同法第 33條: 「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
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 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案日加計
利息,一並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台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徵收流程
徵收流程如圖一所示。
製造或輸入業者
否 是否製造或 環保署指定公告6類125
輸入指定公 種化學物質
告化學物質?
1. 「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
是 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
3.免徵比例確認
依製造或輸入 4.上季溢補繳金額確認
無須繳納 5.上季出口退費確認
量繳費 6.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之保
險者年度退費申請
7.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有直
(
環保署審核 件 補 否人 費 繳 知 通 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年度退費申請
是否
)
完整?
是
環保署審查,並 (結算不足者,次季補足其差額)
寄發審理通知
圖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流程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作業相關說明
(一)徵收對象
整治費收費對象為環保署指定公告之 6類 125種化學物質 ,包括51
種石油系有機物、 33種含氯碳氫化合物、 17種非石油系有機化合物、 2
種農藥類安殺番及苯甲氯、 20種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及其他類 2種氰
化鈉及氰化鉀等之製造或輸入者。
(二)整治費費率
請至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會 ( 以下簡稱土基會)
網站 (網址:.tw/SoilGW/index.asp)查詢,並下載相關繳
費表單。
(三)整治費繳納
整治費採 按季徵收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每年1月、 4 月、 7 月及
10月底前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前季整治費。每季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具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化學 物質產生量與整治費申報明細只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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