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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徵收说明.PDF

发布:2017-07-26约5.5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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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說明 一、法令依據 土污法第22條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 定公告之化學物質 ,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 ,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費」。據此,環保署遂依據法律之授權,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以下簡稱收費辦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 種類與收費費率」 ,並自90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同法第 33條: 「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 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 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案日加計 利息,一並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台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徵收流程 徵收流程如圖一所示。 製造或輸入業者 否 是否製造或 環保署指定公告6類125 輸入指定公 種化學物質 告化學物質? 1. 「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 是 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 3.免徵比例確認 依製造或輸入 4.上季溢補繳金額確認 無須繳納 5.上季出口退費確認 量繳費 6.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之保 險者年度退費申請 7.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有直 ( 環保署審核 件 補 否人 費 繳 知 通 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年度退費申請 是否 ) 完整? 是 環保署審查,並 (結算不足者,次季補足其差額) 寄發審理通知 圖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徵收流程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作業相關說明 (一)徵收對象 整治費收費對象為環保署指定公告之 6類 125種化學物質 ,包括51 種石油系有機物、 33種含氯碳氫化合物、 17種非石油系有機化合物、 2 種農藥類安殺番及苯甲氯、 20種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及其他類 2種氰 化鈉及氰化鉀等之製造或輸入者。 (二)整治費費率 請至行政院環保署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會 ( 以下簡稱土基會) 網站 (網址:.tw/SoilGW/index.asp)查詢,並下載相關繳 費表單。 (三)整治費繳納 整治費採 按季徵收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每年1月、 4 月、 7 月及 10月底前自行計算申報繳納前季整治費。每季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具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化學 物質產生量與整治費申報明細只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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