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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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七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四、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前項第三 款及第四 款第二、三目標準時,扣除成交部分。
第九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有價證券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股價淨值比達六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
四、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股價淨值比達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四倍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成交價格,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三、有價證券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辦理者,於計算前項第三 款及第四 款第二、三目標準時,扣除成交部分。
因現行第7條成交量放大倍數與第8條週轉率之監視異常標準調整為第10條與第11條,原條次及款次由後續條文依次遞補,爰修訂本條相關條次與款次。
第八條 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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