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時-TWSE臺灣證券交易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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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原由(1) 推動原由(2) 二、兩階段交割作業 兩階段交割作業意含 款券收付作業流程 調整整體市場款券交割截止時點 調整證券商對證交所款券交割截止時點 調整投資人對證券商款券交割截止時點 規劃內容(2) 作業事項調整(3) 作業事項調整(8) 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證交所於證券商履行交割義務前,得留置其應收之款/券 證券商T+2日因交割借券(自行申報借券或證交所主動借券)而須繳交擔保金者,如逾上午11時未繳交者,除可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外,將課以過怠金 證券商逾T+2日上午11時完成款項交割者,除可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外,將課以過怠金 過怠金之計算,超過1小時以內者,不足的證券張數在5千張(或延遲交付的價款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3萬元;超過5千張或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課新臺幣4萬元;逾1小時以上者,每超過1小時增課新臺幣1萬元 * T+2日款券交割制度(DVP) 台灣證券交易所 結算部 民國97年10月 一、推動原由 二、兩階段交割作業 三、作業事項調整 四、證券商注意辦理事項 簡報大綱 2 一、推動原由 符合國際組織的交割制度建議準則 改善富時升等案所反映的問題 調整法規與實務作業一致 3 符合國際組織結算交割制度建議準則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及國際清算銀行(BIS)呼籲 各國證券市場結算機構實施DVP交割制度 改善富時升等案所反映的問題 投資人對於證券商款券交割截止時點為T+1日 投資人賣出股票須在T+1日完成券的交割,但卻遲至T+2日始可取得應收價款 4 推動原由(2) 調整法規與實務作業一致 實務上投資人對證券商的款券交割時點與證交所規章 不一致 T+2日凌晨起迄至T+2日銀行營業時間內 付款 T日夜間起至T+1日下午6時前 T+1日上午12時前 付券 實務作業 現行規定 5 6 兩階段交割作業(1) 兩階段交割作業意含 投資人應對證券商履行交割義務 證券商應對證交所履行交割義務 投資人應於規定期限,對證券商交付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投資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即為違約,證券商除依規定 向證交所申報違約外,並應立即代辦交割手續 證券商對證交所完成交割後,證交所應對證券商為相對給 付,證券商並應將受託買進的證券或受託賣出證券所得價 金迅即交付給客戶 7 兩階段交割作業(2) 款券收付作業流程(投資人?證券商?證交所) 券項: 集保T+2日凌晨起將投資人的賣出證券,自其帳戶撥至證券商的 待交割帳,再將證券商對證交所的應付證券,由證券商的待 交割帳陸續撥入證交所的劃撥交割帳戶 款項: 目前實務上證券商委託交割銀行自T+2日凌晨起對採帳簿劃撥的 投資人進行扣款 證券商須在T+2日上午11時前,經其交割銀行經由央行同資系統 將交割款撥到證交所的清算專戶,完成款項交割 8 款券收付作業流程(證交所?證券商?投資人) 券項: 證交所對於完成交割義務之證券商,如劃撥交割帳戶有足夠可 以撥付的券項,即依完成交割之順序撥付至證券商的待交割帳 證券商而後通知集保將其待交割帳的券項(包括其自留存部分), 撥付至有應收券項的投資人帳戶 款項: 證交所對於完成交割義務之證券商,如清算專戶有足夠的款項, 即依完成交割之順序撥付至證券商之交割銀行於央行同資系統所 開之帳戶 證券商而後通知交割銀行對投資人撥付其應收款項(目前實務上, 證券商在T+2日凌晨起即撥付款項予投資人) 9 兩階段交割作業(3) 三、作業事項調整 調整整體市場款券交割截止時點 調整相關作業申報截止時點 調整證券商交割借券及繳交擔保金作業 調整證券商還券作業 證券商延遲交割之處理及違約之認定 10 作業事項調整(1) T+2日上午10時 T+2日上午11時 付款 T+2日上午10時 T+1日下午6時 付券 新規定 現行規定(修正前) T+1日上午12時 T+2日上午10時 付款 T+2日上午10時 T+1日上午12時 付券 新規定 現行規定(修正前) 11 作業事項調整(2) 調整相關作業申報截止時點 申報項目 現行規定(修正前) 新規定 錯帳、更正帳號 T+1日下午6時 T+2日上午10時 投資人違約 券:T+1日下午6時 款:T+2日下午6時 T+2日上午11時 投資人遲延交割 T+1日下午6時 12 調整證券商交割借券及繳交擔保金作業 證券商須於T+2日上午10時前完成券項交割,並請在完成 後操作「賣出交割完成通知」 證券商無法完成券項交割者,應於T+2日上午10時前,經 由證交所單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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