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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决定书.doc

发布:2016-12-13约9.45千字共2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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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决定书 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梁浩清在聆询中辨称的关于辛北分局认定其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辛北分局已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原行政警告处罚已以撤销;辛北分局认定梁浩清扰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秩序的违法事实,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天苑派出所根据法律规定已将案件的管辖权移送辛北分局;关于梁浩清扰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秩序违法事实,有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梁浩清实施了扰乱单位违法行为,并屡教不改,且该案管辖权已由沧州市运河分局公园派出所依法移送辛北分局。   冀中劳字(2008)第07号   梁浩清,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系华油采五子弟学校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住河北省辛集市采五小区20号楼1单元102室。   梁浩清于2005年5月27日因侮辱他人被辛北分局鹿城派出所行政警告;于2005年6月8日因侮辱他人被辛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年1月31日因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08年6月30日扰乱单位秩序被辛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辛北分局于2008年7月6日对梁浩清呈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并告知了梁浩清有聘请律师或者提供法律援助及申请聆询的权利。梁浩清没有申请聘请律师和要求法律援助,但提出聆询申请。   辛北分局呈报劳动教养时认定:   一、梁浩清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6月3日、6月4日、6月10日、6月11日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先后训诫五次。   二、2008年3、4月份,梁浩清多次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乱踢办公室门,并躺在楼道中阻碍通行,不只劝阻。2008年4月30日上午,梁浩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办公区,大喊大叫,并踢、踹行政庭庭长纪庄业、副庭长梁建琴办公室门,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后梁建琴到副庭长吴亚梅办公室时,梁浩清也跟随梁建琴到副庭长吴亚梅办公室,在门口大喊大叫并用力敲门,吴亚梅劝阻梁浩清时,梁浩清上前踢了吴亚梅一脚,当法官王天剑、杨聚劝阻梁浩清时,梁浩清将王天剑摔倒在地并进行殴打,造成王天剑轻微伤;梁又向杨聚存胸部打了一拳,后被法警带走。   2008年6月30日9时许,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梁浩清与张洪泉拉起一条约两米长条幅(该条幅是由(08)沧行终字第31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放大后用胶带粘成,内容是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洪泉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07)河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上诉案的终审判决)。同时张洪泉头戴一顶白纸帽(白帽系用复印放大河北省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传唤证做成),梁浩清、张洪泉二人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张鹏、周洋对梁浩清、张洪泉进行了劝阻,要求二人通过正常程序反映问题,不要用非法方式扰乱单位工作秩序,但二人不听劝阻,继续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拉条幅、戴白帽。11时许,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金旭庭长及法警张鹏、周洋又进行制止,并将梁浩清、张洪泉带回交与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公园派出所处理。   本委员会接到河北省冀中公安局辛北分局呈报的梁浩清劳动教养一案后,即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核。经审理查明:   一、辛北分局认定梁浩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工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梁浩清扰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秩序的事实有王天剑、杨聚存、吴亚梅、张力、吴钰轩、梁建琴、李鸿雁、刘建国、钱仁冬、杨永波的陈述、石家庄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梁浩清扰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秩序有张学辉、张鹏、周洋陈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公园派出所出警记录、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扣押复印放大的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条幅及用河北省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传唤证复印件做的白纸帽、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梁浩清、张洪泉扰乱单位秩序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河北省冀中公安局劳教审批委员会依法组成聆询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聆询了本案。拟被劳动教养人梁浩清依法参加了聆询。   辛北分局民警严虎、王建华依法到庭进行了质证。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梁浩清在聆询中辨称,辛北分局认定本人扰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秩序的行为不成立,因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天苑派出所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未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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