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主体.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二章 独立审计主体山西财经大学 吴秋生 第二章 独立审计主体 【教学要点】 (1)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资格和获取资格的程序 (2)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3)会计事务所组织体制 (4)我国会计事务所的内部治理 (5)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 1.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 :(1)会计、财务及相关知识 (2)组织和企业知识 (3)信息技术知识 2.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 :(1)智力技能 (2)技术和功能技能 (3)个人能力 (4)交际和交流技能 (5)组织和商业管理技能 3.职业价值、道德和态度 4.实际工作经验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计等鉴证业务、资产 评估、税务服务、基建预决算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招投 标代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和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 按照提供服务的保证程度可分为: (1)保证服务(Assurance Services) (2)非保证服务(Non-assurance Services) 保证服务: 1.鉴证服务。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就其他责任主认定的可靠性出具报告的一种保证服务。有三种鉴证服务 : (1)历史财务报表审计 (2)历史财务报表审阅 (3)其他鉴证业务 2.其他保证服务。其他保证服务是指不符合鉴证服务的正式定义,但是这些服务要求注册会计必须独立和为决策者使用的信息提供保证服务之处与鉴证服务相似,不同的是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发表书面的报告、不要求责任方就遵循特定标准出具书面认定 非保证服务 :1.税务服务 2.管理咨询服务 主要包括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提供诊断和专业意见与建议。 3.会计服务 审计、鉴证和认证相互关系图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 2006年2月15日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是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试行)》(会协字[1996]19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共5章38条。由总则、职责与分工、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和附则组成 (1)继续教育的目的(2)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3)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合伙设立,也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 (2)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合伙人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3)发起人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职业,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它是一个独立法人,基本特征是发起人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同时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