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号——股份支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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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处理及相关信息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
服务而授予股份、股份期权、其他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
的负债。
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和选择权支付。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通过股份支付获取商品等交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债务重组》
进行处理;
(二)企业发行权益性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按照 《企
业会计准则第× ×号——企业合并》进行处理;
(三)企业通过股份支付换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第二章 权益结算支付
第四条 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
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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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算支付是指企业以其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作为对价进行
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五条 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
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
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
积。
授权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对于股份支付总体
安排已获批准且不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
总体安排或协议批准日为授权日;对于股份支付总体安排已获批准、企
业尚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个别协议签署
日为授权日。
(二)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
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
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等待期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行权条件为规定期间的
股份支付安排,等待期为从授权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以达到规定
业绩作为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安排,企业应当在授权日根据最可能的业
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现
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权利的日期。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可行权日之前的各会计期末对授予职工和其
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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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股份支付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当在行权日按照股份
面值总额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
转入资本公积。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
期。
第八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权益结算支
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第三章 现金结算支付
第九条 企业对于现金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
价值计量。
现金结算支付是指以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
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企业对现金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
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负债;
(二)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
件以后才能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
价值计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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