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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
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
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
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
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二、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
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 ,是
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
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
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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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
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
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
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
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
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
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
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
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
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
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
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
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
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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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 )期权的行权价格;(2 )期权的有效期;
(3 )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4 )股价预计波动率;(5 )股份的预计
股利;(6 )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
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
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
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
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
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
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
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
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
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一)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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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
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
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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