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屋调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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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部
第五章:公屋调迁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公屋住户在入住单位一段时间后,随着家庭状况转
变,例如家庭成员增加或生活条件改善等,或会希望调迁至较大或其他单位;又
或遇上某些特殊情况,住户可能难以在现居单位继续居住。此外,房委会亦可能
需要收回公屋单位作大型维修或重建。在这些情况下,住户都有需要调迁。我们
设有下列几类调迁计划,若资源许可,便可让公屋住户调迁:
(一)公屋调迁
1. 邨内调迁
住户如遇有特殊情况,例如健康或生活上的理由等,而难以继续在现居单
位居住,可申请调迁往邨内另一个单位。
2. 特别调迁
住户如因特殊情况,如社会或医疗因素等而难以继续在现居单位居住,而
邨内调迁又不能解决问题,可申请特别调迁往邨外另一个单位。住户须提
供充分的理据及有需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生证明或社会福利署推
荐文件等)。住户若因经济困难而难以缴交现时租金,可申请迁往租金较
廉宜的其他屋邨单位。
3. 非常紧急调迁
住户如因社会或医疗因素申请调迁,倘个案属紧急情况,如家庭发生悲惨
事故、暴力事件,而须紧急迁出现居单位,个案将获优先处理。若住户已
提供所需的资料及交齐所需的证明文件,而所获准调迁的地区又有合适的
单位,将可于十个工作天内获得编配。
4. 受屋邨清拆计划影响的挤迫户调迁安排
视乎情况,已纳入并已正式宣布屋邨清拆计划的挤迫家庭在等候迁置期间
可申请调迁同邨的空置单位,以纾缓挤迫情况。当有适合单位可供上述用
途时,屋邨办事处会透过屋邨通告公布有关单位详情和申请手续,以便合
资格的住户申请调迁。
凡参加以上各项自愿调迁申请的公屋家庭,不可持有因「屋邨管理扣分制」
所扣的任何有效分数,亦不可违反租约上的任何条款,并须符合现行有关
公屋单位住用情况的规定。
5. 「改建一人单位」的调迁安排
为逐步收回「改建一人单位」,受影响的住户可透过邨内/邨外调迁计划编
配独立单位。当住户迁往其他公屋单位后,他们可获发「住户搬迁津贴」。
「改建一人单位」内的仅余租户亦可透过「自动编配计划」编配整个单位,
但不会获发「住户搬迁津贴」。此外,若有充足理据支持,例如受改建工
程影响而导致居所暂时不适宜居住,「自动编配计划」的租户除可获提供
临时居所外,更可获豁免该段期间的租金。
6. 大型维修或改善计划
住户若因大厦结构问题、整体维修或改善工程而须迁出现居单位,可获编
配其他合适的单位。他们在迁往其他公屋单位后,可获发搬迁津贴。
7. 受屋邨清拆影响的提早搬迁计划
为有效运用有限的资源,居住在清拆屋邨的住户可申请「提早搬迁计划」。
每当新落成屋邨有适当的单位可供此类编配时,房委会将以通告形式通知
居民。成功申请「提早搬迁计划」的住户在接受编配迁往其他公屋单位后,
可获发搬迁津贴。
8. 「一型长者住屋单位」住户的调迁安排
为逐步收回已纳入转型计划的「一型长者住屋单位」,受影响的住户可获
编配二型或三型「长者住屋单位」或其他独立单位。当住户迁往其他公屋
单位后,他们可获发「住户搬迁津贴」。但若是透过其他自愿调迁计划搬
迁则不会获发搬迁津贴。
9. 公屋「寛敞户」的调迁
租户在承租单位后,若因家庭成员迁出、离世、结婚、移民等原因而删除
户籍,使余下的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面积超逾既定的编配标准,便成为「宽
敞户」。现时租约条文已规定,倘成为宽敞户,租户须迁往房委会认为
居住面积符合其家庭人数的公屋单位。房委会会分阶段处理宽敞户,首先
处理「优先处理宽敞户」个案,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根据家庭人数居
于超逾以下室内楼面面积而没有长者或残障成员的租户会被界定为「优先
处理宽敞户」。现行宽敞户标准及「优先处理宽敞户」界
限详情如下:
家庭人数 1 2 3 4 5 6
「宽敞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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