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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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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12

团体标准

T/DGSYYJKXXXXX—XXXX

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hospicecareservicesinhealthcaresettings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东莞市医养健康协会发布

T/DGSYYJKX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东莞市医养健康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广东医科

大学、东莞市东坑医院、东莞市洪梅医院、东莞康裕护理院有限公司、东莞常安医院护理院、东莞市清

溪医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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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基本要求、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在门诊、病房或病区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宁疗护

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

关怀等服务,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家属心理哀伤的一种

卫生服务。

4服务原则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a)以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

b)以患者自愿、尊重患者、平等公正为导向。

c)为患者提供缓和、舒适、安全、有效的服务。

d)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

5服务对象

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a)经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经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

内;

e)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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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形式

6.1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

6.2门诊服务:接受咨询、病情评估、开具药品、护理指导、人文关怀、健康教育等。

6.3住院服务:医疗机构应开设安宁疗护病房/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多学科团队(MTD)方式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服务,为其他科室患者及其近亲属以会诊方式提供服务。

7基本要求

7.1场所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7.1.1安宁疗护中心要求

安宁疗护中心为独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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