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pdf
ICS03.080.99
CCSA12
团体标准
T/DGSYYJKXXXXX—XXXX
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hospicecareservicesinhealthcaresettings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东莞市医养健康协会发布
T/DGSYYJKX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东莞市医养健康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东莞市人民医院、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广东医科
大学、东莞市东坑医院、东莞市洪梅医院、东莞康裕护理院有限公司、东莞常安医院护理院、东莞市清
溪医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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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基本要求、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在门诊、病房或病区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宁疗护
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
关怀等服务,以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家属心理哀伤的一种
卫生服务。
4服务原则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a)以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
b)以患者自愿、尊重患者、平等公正为导向。
c)为患者提供缓和、舒适、安全、有效的服务。
d)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
5服务对象
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a)经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经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
内;
e)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家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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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形式
6.1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
6.2门诊服务:接受咨询、病情评估、开具药品、护理指导、人文关怀、健康教育等。
6.3住院服务:医疗机构应开设安宁疗护病房/病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以多学科团队(MTD)方式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服务,为其他科室患者及其近亲属以会诊方式提供服务。
7基本要求
7.1场所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7.1.1安宁疗护中心要求
安宁疗护中心为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