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浅析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PDF

发布:2017-07-08约4.5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桂电〔2011〕25号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商业活动管理及奖罚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商业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 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学校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 正、互惠、双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校内商业活动的管理工作遵循《合同法》、《食 品卫生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有 关规定。 第三条 校内商业活动必须以“为学校服务,为师生服务” 为经营前提,以“微利,便民”为经营宗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内商业活动,是指在桂林电子科技 大学(不含信息科技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进行的以下商 业活动: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活动(以下简称固定商业门面); (二)临时设点经营且时间在 7 日以内的商业活动(以下简 称临时商业摊点); (三)短期的产品宣传、促销及商业广告,校园文化活动中 涉及的商业活动,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中涉及的商业活动等(以下 简称临时性商业活动)。 第五条 校内商业活动管理工作坚持责、权、利三者统一的 原则,落实“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后勤处负责校内固定商业门面的发展规划、审批和 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商业活动的违规查处、临时商业摊点 和其它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审批、监管。校医院负责对食品的卫生 安全进行监管。 第七条 门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 从事商业活动时,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声誉良好, 堪为楷模的,可给予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 行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 2、办理齐全工商、卫生、税务等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3、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信誉,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优质服 务,师生满意率高。 4、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管理,无违规行为。 5、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无拖欠现象。 6、不超范围、超项目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违法违 规经营记录。 7、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年度无质量纠纷和侵害消费 者权益案件。 7、热心公益事业,弘扬社会公德,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8、重视安全管理,无事故案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承租校内门面满一年的,可给予下 列奖励: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签订合同。 2、实行减免租金、放宽合同期限等优惠政策。 3、评选十佳“诚信经营户”,颁发牌匾或锦旗。 第九条 从事商业活动者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负全责,所经 营商品必须合法、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和 过期产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除不得违反前述规定外,还须 符合国家 QS认证标准。不得经营自制食品和散装食品。 违反规定的,处以以下处罚: 1、第一次罚款 500元,并勒令该产品立即下架; 2、第二次罚款 2000元,并没收该产品; 3、第三次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造成后果者,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5、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条 落实商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指定安全责任人。 必须做到: 1、不得存放、销售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得从事黄、赌、毒和贩卖盗版、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 动。 3、不得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和有碍学校教学、科研及育人环境 的经营活动。 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违反以上规定任何一项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 50—500 元罚款;同时违反二项以上的,按罚款额度上限处罚或累加处罚。 情节严重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