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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国际私法复习案例【参考】.docx

发布:2016-12-10约3.93万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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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王伟与中国公民张莉泰国 旅游结婚案 【案情介绍】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律规避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该婚姻无效,我国法律不应予以认可。据此,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评析】 本案,确定张莉是否有继承权首先要确定她与王伟的婚姻效力问题。而该旅游结婚案就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该案,王伟、张莉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年龄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被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为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旅游,在外国采用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到中国。王伟、张莉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规避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王伟、张莉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尽管依婚姻缔结地法在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都无瑕疵,但这种婚姻因规避我国法律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我国法律不予承认。 近年来,中国公民之间境外旅游结婚数量不断增多,但《民法通则》对此种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 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国内公民结婚,不论在国内举行结婚仪式,还是通过 旅游结婚方式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都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不登记, 婚姻因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不发生婚姻效力。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起到了防止法律规避的作用。 王钰与杨洁敏离婚案 【案情介绍】 王钰、杨杰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 法律问题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 【参考答案】 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将与我国婚姻自由的基本法律原则相违背,根据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拒绝承认与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 【 评析 】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冲突法中的公众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也延伸到承认与执行领域。我国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态度,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分居也称别居,是一些国家为调整夫妻关系所规定的一种特别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通过达成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而得以免除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这种制度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因此,我国使馆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当事人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美国 A公司与中国B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8日,美国A公司通过中国C公司和中国B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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