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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儿童保健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
平,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二、档案管理机构
1.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应设立在儿童保健机构,负责儿童保
健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儿童保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儿童保健档案的建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按照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儿童基本信息、生长发育、疾病防控、接种疫苗等方面
的档案;
-管理机构应保障儿童保健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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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对儿童保健档案进行分类、编码、存档和查阅;
-定期更新档案信息,及时记录儿童的健康状况;
-向留观的儿童保健机构提供儿童保健档案的复印件;
-向家长提供儿童保健档案的查询服务。
3.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实名制管理,确保儿童信息的准确性;
-档案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的建立;
-流程审批和权限管理。
四、儿童保健档案的维护和保密
1.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确保儿童的
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2.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应做好维护工作,保障儿童保健档案
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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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于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
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儿童保健档案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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