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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

确认、计量和财务表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

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

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

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

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

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

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

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曰,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

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

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

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

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

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

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

件的重组义务,璃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

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

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

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

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

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

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

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

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

首次执行日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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