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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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
金筹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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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并积极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
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
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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