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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5-09-03约6.98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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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 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 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个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1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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