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10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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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12
第六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
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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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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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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