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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
结构,募集资金的数量、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
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和本制度履行资金审批手
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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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
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
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
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
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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