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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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政[2013]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所在学院另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根据“全面惠及、奖励优秀”的原则,分别对一年级新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采取不同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五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评定条件:
类别
等级
标准(元/年)
奖励条件
博士研究生
15000
具备申请资格的所有学生。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12000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线10分以上(含),录取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三。
二等奖
10000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三等奖
8000
其它调剂至我校的考生。
第六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评定比例(研究生在半学年内,学业奖学金减半发放):
类别
等级
标准(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18000
20
二等奖
15000
30
三等奖
10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12000
20
二等奖
10000
30
三等奖
8000
50
第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可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科研能力积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积分计算以《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科研部分为依据。
第十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具体参见《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加权系数因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侧重,各学院在制定评定细则时应予充分考虑并予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财经大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保留学籍或休学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五)延期毕业者或当学年由于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七)导师和学院认为不适合参评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指导、检查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学院(部)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中旬之前评定。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经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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