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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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中南大研字〔2017〕2号)
(2011年7月制定,2014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9月第二次
修订,2017年3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大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及综合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的审定、申诉的答复处理,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指标比例
30%
70%
奖励标准
18000元/生·年
10000元/生·年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指标比例
20%
50%
30%
奖励标准
12000元/生·年
8000元/生·年
4000元/生·年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学业及综合表现评定。
第十二条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培养单位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人数之和超过当年博士新生人数30%的,按二者实际接收人数之和下达一等奖指标。培养单位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人数超过当年硕士新生人数20%的,按“实际接收人数+当年硕士新生人数5%”下达一等奖指标,但一等奖和二等奖指标总数不超过当年硕士新生人数70%。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研究生,起评等级为二等。一年级少骨硕士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二、三年级少骨硕士占用指标。
第十四条 因“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相应条件对应的获奖等级评定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恢复入学当年不占用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指标。
第十五条 一年级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等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科研积分排序确定获奖等级。科研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成果积分计算办法》为依据。
第十七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实践活动”考核项目加权确定获奖等级。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其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须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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