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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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
GB 18598-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
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
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
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
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
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
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 A 图 1。
3.7 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 A 图 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
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 3000m 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 800m 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
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
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 3m 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 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
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
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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