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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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
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
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附录 B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
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
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一 11 一 26 批准 2002 一 07 一 01 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
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
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 4.3 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 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
天,于摄氏 5 度以下冷藏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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