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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安护优年提前给付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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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安护优年提前给付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合众附加安护

优年提前给付护理保险》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合众附加安护优年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合同”。

【产品性质】

合众附加安护优年提前给付护理保险是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

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

保险。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被保险人18—65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伤残程度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且因该

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每月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

人是否再次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2.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72个月;

3.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或先后多次确诊多种特定疾病且满足相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本

公司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若开始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自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

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因该事故导致《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

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在每

月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50%给付意外伤残长期

护理保险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达到72个月;

2.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或先后多次造成多处1-3级等级的伤残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

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若开始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自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的

续期保险费。

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两者

中的一项。

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

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责任,主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护理关怀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首次符合上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

件,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特定疾病护理关怀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护理关怀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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